根據《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和法律職業資格管理實踐,對法律職業資格實行分別管理,將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分為A類、B類、C類三類,明確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的適用范圍和銜接措施。
司法部根據下列情形,授予申請人法律職業資格,并頒發相應的法律職業資格證書:
1、符合《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第9條、第22條規定的條件,考試成績達到全國統一合格分數線的,頒發A類法律職業資格證書。
總結:全日制法本/法碩/從事三年法律工作的全日制非法本+達到法考全國統一合格分數線=A證
2、符合《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第23條規定的條件,申請享受放寬政策,考試成績達到全國統一合格分數線的,頒發B類法律職業資格證書。
總結:符合放寬地區報名專業學歷條件+達到法考全國統一合格分數線=B證
3、符合《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第9條、第22條、第23條規定的條件,申請享受放寬政策,考試成績達到放寬條件地區合格分數線的,頒發C類法律職業資格證書。
總結:符合放寬地區報名專業學歷條件+達到法考放寬放寬條件地區合格分數線=C證
第九條 符合以下條件的人員,可以報名參加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三)具有良好的政治、業務素質和道德品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五)具備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法學類本科學歷并獲得學士及以上學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非法學類本科及以上學歷,并獲得法律碩士、法學碩士及以上學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非法學類本科及以上學歷并獲得相應學位且從事法律工作滿三年。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實施前已取得學籍(考籍)或者已取得相應學歷的高等學校法學類專業本科及以上學歷畢業生,或者高等學校非法學類專業本科及以上學歷畢業生并具有法律專業知識的,可以報名參加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
第二十三條 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的實施,可以在一定時期內,對艱苦邊遠和少數民族地區的應試人員,在報名學歷條件、考試合格標準等方面適當放寬,對其取得的法律職業資格實行分別管理,具體辦法由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協調委員會確定。在民族自治地方組織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應試人員可以使用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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