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點1】增值稅征稅范圍——屬于營改增項目的(★★★)
一、交通運輸服務
子稅目包括:陸路運輸服務、水路運輸服務、航空(天)運輸服務、管道運輸服務。
【注意】
①水路運輸的程租、期租業務,屬于水路運輸服務。
②航空運輸的濕租業務,屬于航空運輸服務。
③出租車公司向使用本公司自有出租車司機收取的管理費用,按照陸路運輸繳納增值稅。(車是公司的)
④無運輸工具承運業務,按照交通運輸服務繳納增值稅。
二、郵政服務
子稅目包括:郵政普遍服務、郵政特殊服務、其他郵政服務
三、電信服務
(1)基礎電信服務:語音通話服務等。
(2)增值電信服務:短信和彩信服務、互聯網接入服務等。
【注意】衛星電視信號落地轉接服務,按照增值電信服務繳納增值稅。
四、建筑服務
子稅目包括:工程服務、安裝服務、修繕服務、裝飾服務、其他建筑服務。
【注意】固定電話、有線電視、寬帶、水、電、燃氣、暖氣等經營者向用戶收取的安裝費、初裝費、開戶費、擴容費以及類似收費,按照“安裝服務”繳納增值稅。
五、金融服務
(1)貸款服務(利息收入)
【注意】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買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資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資性售后回租、押匯、罰息、票據貼現、轉貸業務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質的收入,按照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
【解釋】以貨幣資金投資收取的固定利潤或者保底利潤,按照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不擔風險,類似放貸)
(2)直接收費金融服務(收費收入)
(3)保險服務
(4)金融商品轉讓
六、現代服務
研發和技術服務 | 包括研發服務、合同能源管理服務、工程勘察勘探服務、專業技術服務。 |
信息技術服務 | 包括軟件服務、電路設計及測試服務、信息系統服務、業務流程管理服務和信息系統增值服務。 |
文化創意服務 | 包括設計服務、知識產權服務、廣告服務和會議展覽服務。 |
物流輔助服務 | 包括航空服務、港口碼頭服務、貨運客運場站服務、打撈救助服務、裝卸搬運服務、倉儲服務和收派服務。 |
租賃服務 | 包括融資租賃服務和經營租賃服務。但不包括融資性售后回租(按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 【注意】車輛停放服務、道路通行服務(包括過路費、過橋費、過閘費等)按照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繳納增值稅。 【解釋】將建筑物、構筑物等不動產或飛機、車輛等有形動產的廣告位出租給其他單位或個人用于發布廣告,按照經營租賃服務繳納增值稅。 |
鑒證咨詢服務 | 包括認證服務、鑒證服務和咨詢服務。 【解釋】翻譯服務和市場調查服務按照“咨詢服務”征收增值稅。 |
廣播影視服務 | 包括廣播影視節目(作品)的制作服務、發行服務和播映(含放映)服務。 |
商務輔助服務 | 包括企業管理服務、經紀代理服務、人力資源服務、安全保護服務。 |
其他現代服務 |
七、生活服務
包括文化體育服務;教育醫療服務;旅游娛樂服務;餐飲住宿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如家政、婚慶、養老、殯葬、照料和護理、救助救濟、美容美發、按摩桑拿足療沐浴、洗染、攝影擴印等)
【口決】吃住玩樂、文體教醫。
【考點2】視同發生應稅銷售行為(★★★)
(1)視同銷售貨物
自產 | 委托加工 | 購進 | |
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對內) | √ | √ | × |
投資 | √ | √ | √ |
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 | √ | √ | √ |
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 √ | √ | √ |
(2)視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2個無償)
①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但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②單位或者個人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但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考點3】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銷售方式 | 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
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的 | 不論貨物是否發出,均為收到銷售款或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 |
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銀行收款方式銷售貨物 | 為發出貨物并辦妥托收手續的當天。 |
采取賒銷和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 | 為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當天,無書面合同的或者書面合同沒有約定收款日期的,為貨物發出的當天。 |
采取預收貨款方式銷售貨物 | 為貨物發出的當天,但生產銷售生產工期超過12個月的大型機械設備、船舶、飛機等貨物,為收到預收款或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 |
委托其他納稅人代銷貨物 | 為收到代銷單位的代銷清單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貨款的當天;未收到代銷清單及貨款的,為發出代銷貨物滿180天的當天。 |
納稅人發生視同銷售貨物行為(委托他人代銷貨物除外) | 為貨物移送的當天。 |
納稅人進口貨物 | 為報關進口的當天。 |
納稅人提供“租賃服務”采取預收款方式的 | 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
納稅人從事金融商品轉讓的 | 為金融商品所有權轉移的當天。 |
納稅人發生視同銷售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 | 為勞務、服務、無形資產轉讓完成的當天或者不動產權屬變更的當天。 |
【考點4】特殊銷售方式下銷售額的確定(★★★)
1、商業折扣
①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的金額欄分別注明的,按折扣后的銷售額計稅
②將折扣額另開發票,不論其在財務上如何處理,均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折扣額
2、以舊換新
①一般貨物:按新貨物的同期銷售價格確定銷售額,不扣減舊貨物的收購價格。
②金銀首飾:應按照銷售方實際收取的不含增值稅的價款征收增值稅。
3、還本銷售:還本銷售的銷售額就是貨物的銷售價格,不能扣除還本支出。
4、以物易物:雙方均應作購銷處理,以各自發出的貨物計算銷項稅額,以各自收到的貨物計算進項稅額。
5、包裝物押金的處理
貨物 | 增值稅 | ||
酒類包裝物押金 | 其他酒類(如白酒) | 收取時并入銷售額計稅 | |
啤酒、黃酒 | 收取時不征稅 | 合同逾期或12個月以上并入銷售額計稅 | |
非酒類包裝物押金 |
【考點5】營改增行業銷售額中“差額計稅”的(★★★)
業務種類 | 銷售額的確定 |
金融商品轉讓 | 賣出價扣除買入價的余額 |
經紀代理服務 | 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后的余額 |
航空運輸企業 | 不包括代收的機場建設費和代售其他航空運輸企業客票而代收轉付的價款 |
一般納稅人提供客運場站服務 | 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給承運方運費后的余額 |
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 | 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 |
房地產開發企業中的一般納稅人銷售其開發的房地產項目(選擇簡易計稅方法的房地產老項目除外) | 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受讓土地時向政府部門支付的土地價款后的余額 |
旅游服務(選擇差額計稅的) | 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向旅游服務購買方收取并支付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住宿費、餐飲費、交通費、簽證費、門票費和支付給其他接團旅游企業的旅游費用后的余額 |
【考點6】購進農產品進項稅額的處理(★★★)
(1)購進農產品直接銷售或非生產使用
①取得一般納稅人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的,以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上注明的增值稅額為進項稅額。(按憑證上注明的稅額抵扣)
②從按照簡易計稅方法依據3%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的小規模納稅人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以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金額和9%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計算抵扣)
③取得(開具)農產品銷售發票或收購發票的,以農產品收購發票或銷售發票上注明的農產品買價和9%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計算抵扣)
(2)購進用于生產或者委托加工13%稅率貨物的農產品,按10%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計算抵扣)。
【考點7】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
(1)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其進項稅額不得抵扣。
【注意】涉及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動產,僅指專用于上述項目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包括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不動產。如果是既用于上述不允許抵扣項目又用于抵扣項目的,該進項稅額準予全部抵扣。
(2)購進的貸款服務、餐飲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娛樂服務。
(3)納稅人接受貸款服務向貸款方支付的與該筆貸款直接相關的投融資顧問費、手續費、咨詢費等費用,其進項稅額不得抵扣。
(4)非正常損失
非正常損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盜、丟失、霉爛變質的損失,以及違反法律法規造成貨物或者不動產被依法沒收、銷毀、拆除的情形。
【注意】因不可抗力造成的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其進項稅額可抵扣。
(5)已經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發生按規定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情形的,按照下列公式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
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固定資產凈值或無形資產凈值×適用稅率
【解釋】固定資產凈值,是指納稅人按照財務會計制度計提折舊后計算的固定資產凈值。無形資產凈值,是指納稅人根據財務會計制度攤銷后的余額。
(6)已抵扣進項稅額的不動產,發生非正常損失,或者改變用途,專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按照下列公式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并從當期進項稅額中扣減(進項轉出):
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已抵扣進項稅額×不動產凈值率
不動產凈值率=(不動產凈值÷不動產原值)×100%
【考點8】小微企業增值稅免稅規定(2022年修改)
①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小微企業),月銷售額不超過15萬元的,免征增值稅。以1個季度為納稅期限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季度銷售額不超過45萬元的,免征增值稅
②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超過15萬元,但扣除本期發生的銷售不動產的銷售額后未超過15萬元的,其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取得的銷售額免征增值稅。
【考點9】消費稅納稅環節(★★★)
1、生產環節
用途 | 稅務處理 | ||
生產的應稅消費品 | 直接銷售 | 銷售時納稅 | |
連續生產 | 應稅消費品 | 移送時不征收消費稅。 終端應稅消費品出廠銷售時按規定征收消費稅。 | |
非應稅消費品 | 移送時征收消費稅。 終端產品出廠銷售時不征收消費稅。 | ||
其他方面 | 移送時征收消費稅。 |
2、委托加工環節
受托方 | 消費稅的征收 |
單位 | 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貨時代收代繳 |
個人 | 由委托方收回后繳納 |
3、進口環節
進口應稅消費品,應繳納進口消費稅(關稅和進口增值稅)。
4、零售環節(金銀首飾+超豪華小汽車)
(1)商業零售金銀首飾
①金基、銀基合金首飾以及金、銀和金基、銀基合金的鑲嵌首飾;
②鉆石及鉆石飾品;
③鉑金首飾。
(2)零售超豪華小汽車
對超豪華小汽車,在生產(進口)環節按現行稅率征收消費稅基礎上,在零售環節加征消費稅(稅率為10%),將超豪華小汽車銷售給消費者的單位和個人為超豪華小汽車零售環節納稅人。
5、批發環節(卷煙)
僅卷煙在批發環節征收消費稅,不包括“煙絲”和“雪茄煙”。
(1)煙草批發企業將卷煙銷售給其他煙草批發企業的,不繳納消費稅。
(2)卷煙消費稅改為在生產和批發兩個環節征收后,批發企業在計算應納稅額時不得扣除已含的生產環節的消費稅稅款。
【注意】卷煙在生產、進口、委托加工環節和批發環節均采用復合計稅辦法計征消費稅。
【解釋】納稅人兼營卷煙批發和零售業務的,應當分別核算批發和零售環節的銷售額、銷售數量;未分別核算批發和零售環節銷售額、銷售數量的,按照全部銷售額、銷售數量計征批發環節消費稅。
【考點10】消費稅計稅依據——特殊情況下銷售額和銷售數量的確定(★★★)
(1)非獨立核算門市部
納稅人通過自設非獨立核算門市部銷售的自產應稅消費品,應按門市部對外銷售額或者銷售數量征收消費稅。
(2)“換、抵、投”
納稅人用于換取生產資料和消費資料,投資入股和抵償債務等方面的應稅消費品,應當以納稅人同類應稅消費品的最高銷售價格作為計稅依據計算消費稅。
(3)包裝物押金
包裝物押金 | 情形 | 增值稅 | 消費稅 | |
酒類 | 其他酒類 | 收取時 | 并入銷售額征收增值稅和消費稅 | |
啤酒、黃酒 | 收取時 | 不計稅 | ||
逾期或12個月以上 | 并入銷售額計征增值稅 | 不征消費稅(從量) | ||
非酒類 | 收取時 | 不計稅 | ||
逾期或12個月以上 | 并入銷售額征收增值稅和消費稅(成品油消費稅除外) |
(4)金銀首飾
①納稅人采用以舊換新(含翻新改制)方式銷售的金銀首飾,應按實際收取的不含增值稅的全部價款確定計稅依據征收消費稅。(與增值稅的計稅依據一致)
②金銀首飾與其他產品組成成套消費品銷售的,應按銷售額全額征收消費稅。
【考點11】已納消費稅的扣除——準予抵扣的情形(★★★)
(1)外購(或者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煙絲生產的卷煙;
(2)外購(或者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高檔化妝品為原料生產的高檔化妝品;
(3)外購(或者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珠寶、玉石為原料生產的貴重首飾及珠寶、玉石;
(4)外購(或者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鞭炮、焰火為原料生產的鞭炮、焰火;
(5)外購(或者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桿頭、桿身和握把為原料生產的高爾夫球桿;
(6)外購(或者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木制一次性筷子為原料生產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7)外購(或者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實木地板為原料生產的實木地板;
(8)外購(或者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石腦油、潤滑油、燃料油為原料生產的成品油;
(9)外購(或者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汽油、柴油為原料生產的汽油、柴油。
【總結】只有“稅目相同,納稅環節相同”的情況下,才可以抵扣已繳納的消費稅。
【注意】“不允許抵扣稅額的稅目”包括:高檔手表、酒、摩托車、小汽車、游艇、電池、涂料。
【考點12】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1、計稅依據
城市維護建設稅的計稅依據為納稅人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稅額。(非“應納稅額”)
教育費附加以納稅人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稅額之和為計征依據。
【解釋】在計算計稅依據時,應當按照規定扣除期末留抵退稅退還的增值稅稅額。
【注意】納稅人因稅收違法而加收的滯納金和罰款以及被免征、減征的增值稅、消費稅稅額,不作為城建稅、教育費附加的計稅依據。
2、計稅公式
應納稅額=(實際繳納的增值稅+實際繳納的消費稅)×適用稅率
3、稅收優惠
具體內容 | |
進口不征 | 對進口貨物或境外單位和個人向境內銷售勞務、服務、無形資產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稅額不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
出口不退 | (1)對出口貨物、勞務和跨境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以及因優惠政策退還增值稅、消費稅的,不退還已繳納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2)對增值稅、消費稅實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辦法的,除另有規定外,對隨增值稅、消費稅附征的城市維護建設稅,一律不予退還。 |
【考點13】車輛購置稅(★★)
1、車輛購置稅的納稅人(購置+自用)
在我國境內購置:汽車、有軌電車、汽車掛車、排氣量超過150毫升的摩托車的單位和個人,為車輛購置稅的納稅人。
【解釋】“購置”包括:購買、進口、自產、受贈、獲獎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應稅車輛的行為。
2、車輛購置稅的征收范圍
車輛購置稅的征收范圍包括:汽車、有軌電車、汽車掛車、排氣量超過150毫升的摩托車。
3、車輛購置稅的應納稅額的計算
應納稅額=計稅依據×稅率(10%)
取得方式 | 計稅價格 |
購買自用 | 以電子發票信息中的不含增值稅價 |
進口自用 | 關稅完稅價格+關稅+消費稅 |
自產自用 | ①按照納稅人生產的同類應稅車輛的銷售價格確定,不包括增值稅稅款 ②沒有同類應稅車輛銷售價格的,按照組成計稅價格確定。 公式: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 |
受贈、獲獎、其他自用 | 按照購置應稅車輛時相關憑證載明的價格確定,不包括增值稅稅款 |
【考點14】關稅的計稅依據(★★)
1、一般貿易項下進口貨物的完稅價格
【提示】一般貿易項下進口的貨物以海關審定的“成交價格”為基礎的“到岸價格”作為完稅價格。
(1)“到岸價格”包括:
①貨價;
②支付給賣方的傭金;
③貨物運抵我國關境內輸入地點起卸前的包裝費、運費、保險費和其他勞務費等費用;
④為了在境內生產、制造、使用或出版、發行的目的而向境外支付的與該進口貨物有關的專利、商標、著作權,以及專有技術、計算機軟件和資料等費用。(價外費用)
(2)不計入“到岸價格”
①向境外采購代理人支付的買方傭金(中介費)
②賣方付給進口人的正常回扣,應從成交價格中扣除(打折)
③賣方違反合同規定延期交貨的罰款,賣方在貨價中沖減時,罰款不能從成交價格中扣除
④貨物運抵我國關境內輸入地點“起卸后”發生的包裝費、運費、保險費和其他勞務費等費用
2、出口貨物的完稅價格
出口貨物應當以海關審定的貨物售予境外的離岸價格,扣除出口關稅后作為完稅價格。
公式:出口貨物完稅價格=離岸價格÷(1+出口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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